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ag凯发国际
现将《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7月13日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体系,规范各方市场主体行为,提高行业诚信履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信用管理是指对住建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住建行业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参与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装饰装修、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预拌混凝土生产、物业服务、房地产中介机构等企业。
相关从业人员,重点是施工企业和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等执业人员。
第三条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住建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县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建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部门ag凯发国际官网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住建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住建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管理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完善住建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奖惩机制。各部门在开展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时,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激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
住建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将与发改、工商、税务、金融、社会保险、招投标综合监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体系对接共享,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条 住建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等。
(二)优良行为信息:受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建设行业协会、学会表彰(扬)奖励, 以及在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行为等。
(三)不良行为信息: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以及本市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被移交处罚的行为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四)信用评价等级:由信用评价系统根据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所记录的相应分值而自动形成的信用评价等级。
第七条 住建行业市场主体,有不良行为记录情形时,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扣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装饰装修、物业服务等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有优良行为的,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积分有效期按照积分标准执行)
第八条 住建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录入记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分类、分级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本信息由企业录入,发生变更后企业在变更程序结束及时完成录入。
(二)优良行为信息由企业申报,其中加分项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7日内初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7日内复审;不符合优良行为记分条件的,予以驳回并说明原因。
(三)不良行为信息由项目所在地住建及相关部门核实相关依据文件以及行为事实后录入。
按照《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应当记分5分及以下时,系统推送扣分信息。
按照《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应当记分5分以上或因扣分信用评价等级降级时,增加记分部门法治机构复核环节,记分录入单位在复核通过后5日内向被记分市场主体送达《淮北市住建系统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第九条 住建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等级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aaa级,表示信用优秀;
(二)aa级,表示信用良好;
(三)a级,表示信用一般;
(四)b级,表示信用较差
(五)c级,表示信用非常差。
第十条 住建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结果应用按下列方式管理:
(一)对aaa级对象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支持其在工程担保与保险中,享受优惠政策;在评比表彰中,优先予以推荐;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招标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aaa级对象。
(二)对aa、a级对象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b级对象中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在行政许可等事项中严格核查其告知承诺内容。
(四)对c级对象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纳入资质重点核查;行政许可等事项中对其不实行告知承诺制;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招标工程中应对c级对象予以限制。
第十一条 实施住建行业“黑名单”制度。住建部门将存在下列情形的住建行业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对被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住建行业市场主体加强监管。
第十二条 对被列入住建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各级住建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住建行业“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住建行业市场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将列入住建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进行从严审核,对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实施处罚,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政策扶持的评选资格。
第十三条 住建行业市场主体良好行为认定的依据被撤销,或不良行为认定的依据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或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由记分录入部门提出申请,由记分单位法制部门在5日内审核完毕后,变更或撤销原行为记录和记分。
第十四条 建立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住建行业市场主体对信用记分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推送消息或书面通知10日内向记分机关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记分机关法制部门收到申诉后1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复查发现原信用记分等确有错误的,应及时通知记分录入部门予以纠正、撤销或变更,并将复查结论回复申请对象。
第十五条 建立信用信息举报投诉机制。住建行业市场主体认为本行业市场主体、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十六条 住建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处理。
(一)按照规定应当记分而不记分或不按规定要求记分的;
(二)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及信用管理方面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原信用记分记录继续有效。本办法中“5日”“10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区住建部门执行本办法,县住建部门参照执行。
附件: 1.淮北市住建系统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2.淮北市住建系统不良行为信息异议申请表
3.异议处理情况告知单
4.异议申请驳回告知单
5.淮北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级标准
6.淮北市房产测绘机构信用评定评分表
7.淮北市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标准
8.2023淮北市物业服务机构信息量化标准
9.淮北市施工图审查机构良好行为计分标准
10.淮北市消防检测评估机构信用评价计分标准
11.淮北市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12.淮北市检测机构(房建、市政)信用计分标准及评价表
13.淮北市施工总承包企业(房建、市政)信用评价计分标准
14.淮北市建筑起重机械信用计分标准
15.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
16.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计分规则
17.淮北市住房保障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1
淮北市住建系统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编号:
(机构名称) :
经查,你公司在管项目 存在
情形。根据《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第 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给予记 分的处理。
若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单之日起的 天内整改到位,可根据《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修复信用分;若你公司对上述处理和记分有异议,可在信用信息公示期内向不良信用信息采集单位申请核查。
单 位:
年 月 日
附件2
淮北市住建系统不良行为信息异议申请表
机构名称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
|
联系地址 |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
|
|||
异 议 申 请 简 述 |
机构名称(盖章): |
|||
附 件 目 录 |
|
附件3
异议处理情况告知单
(机构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 :
你公司/你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不良行为信息异议申请/异议申请复查事项已通过核准,现已对提出的第 条第
款记分项进行了修正。请于 年 月 日后,登陆淮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信用信息系统进行查询。
单 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异议申请驳回告知单
(机构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 :
你公司/你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不良行为信息异议申请/异议申请复查事项经我单位审核,认定第 条第 款的记分项客观属实,对你公司/你提出的异议申请/异议申请复查不予采纳。
单 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5
淮北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级标准
2023第一版
(一)良好信用信息
类别 |
序号 |
评价内容 |
计分 标准 |
备注 |
基本信息项 |
1 |
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如实申报基本信息,信息填写完整,相关人员配置符合资质等级要求 |
70 |
基础分 |
2 |
取得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
4 |
|
|
3 |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时间,每2年加1分,最多 得 5 分 |
5 |
|
|
4 |
年度新开工面积,每增加5万平方米加1分,最 多得5分 |
5 |
|
|
5 |
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加1分,最多 得 5 分 |
5 |
|
|
6 |
累计竣工商品房面积,每增加5万平方米加1分, 最多得5分 |
5 |
|
|
7 |
累计竣工保障性住房面积,每增加2万平方米加 1分,最多得5分 |
5 |
|
|
i类项 |
8 |
获得“鲁班奖”、“广厦奖”等国家级奖项的 |
10 |
|
9 |
获得绿色建筑项目三星级预评价的 |
10 |
|
|
10 |
获得装配式建筑三星级预评价的 |
10 |
|
|
11 |
在新技术应用、节能推广中获得国家级成果或奖 项的 |
10 |
|
|
12 |
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1分/10万元(累计加分, 最多加10分) |
10 |
|
|
13 |
获得省级奖励表彰的 |
3 |
|
|
|
14 |
获得绿色建筑项目二星级预评价的 |
3 |
|
|
15 |
获得装配式建筑二星级预评价的 |
3 |
|
|
16 |
在新技术应用、节能推广中获得省级成果或奖项的 |
3 |
|
17 |
企业本年度无重大群访事件的 |
3 |
|
|
18 |
使用装配式建筑(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技术规范 db34t3830--2021要求)且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 建建筑比例不少于30%,每提高30%加1分,最高加3分 |
3 |
|
|
19 |
全装修住宅比例不少于20%,每提高20%加1分, 最高加3分 |
3 |
|
|
20 |
企业项目建设连续三年以上无安全事故的 |
3 |
|
|
21 |
在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配套绿化中实施立体绿化的(立体绿化含垂直墙面绿化≥200m²、屋顶绿化≥500m²等方式) |
3 |
|
|
22 |
获得市级奖励表彰的或通报表扬的 |
2/次 |
|
|
ⅲ类项 |
23 |
获得绿色建筑项目一星级认定的 |
2 |
|
24 |
在新技术应用、节能推广中获得市级成果或奖项的 |
2 |
|
|
25 |
积极支持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得到市级相关部门认可的 |
2 |
|
|
26 |
积极参与、配合、支持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相关工作的 |
2 |
|
|
27 |
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以及积极配合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的 |
2 |
|
|
28 |
按期足额缴纳建设相关规费及将预售资金缴纳到监管账户的 |
2 |
|
|
29 |
项目在质量、安全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 |
2/次 |
|
|
|
30 |
选用信用评价优秀建筑业企业作为开发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 |
5 |
|
|
31 |
获得市房地产业协会表彰的或通报表扬的(每季度可表彰一次) |
1/次 |
|
(二)不良信用信息
严重失信项 |
1 |
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房地产开发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 经营行为的 |
直接降为c级 |
|
|
2 |
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
|
|||
3 |
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等过程中,因自身存在过错发生群体上访事件的 |
|
|||
4 |
房屋销售中发生“少建多售”、“一房多卖”等行为的 |
|
|||
5 |
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 的 |
|
|||
6 |
因企业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上访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7 |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认筹、认购、排号、发行vip 卡等各种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付款等销售 商品房的 |
|
|||
8 |
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或限 期整改决定的 |
|
|||
9 |
未经竣工验收而将商品房交付使用或强制交房的 |
|
|||
10 |
拖欠建设相关规费的 |
|
|||
i类项 |
11 |
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 |
-10 |
|
|
12 |
未按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约定条件建设、移交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 |
-10 |
|
||
13 |
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过期仍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
-10 |
|
||
14 |
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
-10 |
|
||
15 |
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
-10 |
|
||
16 |
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房或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
-10 |
|
||
17 |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
-10 |
|
||
|
18 |
在商品房销售中存在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
-10 |
|
|
19 |
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直接并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 |
-10 |
|
||
20 |
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隐瞒方式申请或者套取监管资金的。 |
-10 |
|
||
21 |
未按规定使用重点预售监管资金,挪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 |
-10 |
|
||
22 |
来取欺骗手段、提供虚假手续骗取预售监管资金的 |
-10 |
|
||
23 |
强制代收代缴、挪用购房人预交的契税、不动产登记费用的,或挪用购房人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
-10 |
|
||
24 |
日常房地产市场检查或处理举报、投诉过程中,不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调查或拒不整改的 |
-10 |
|
||
25 |
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 |
-10 |
|
||
26 |
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10 |
|
||
ⅱ类项 |
27 |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 |
-6 |
|
|
28 |
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 |
-6 |
|
||
29 |
未按照规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及时填 报、更新房地产信用信息的 |
-6 |
|
||
30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
-6 |
|
||
31 |
开发经营过程中,出现纠纷未依法及时解决,且不服从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
-6 |
|
||
32 |
没有按照要求进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 |
-6 |
|
||
33 |
提供虚假材料开设银行账号的 |
-6 |
|
||
34 |
未按照备案公示销售价格标准销售商品房的 |
-6 |
|
||
35 |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宅,未按规定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哄抬房价的 |
-6 |
|
||
36 |
未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经 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
-6 |
|
||
|
37 |
未按规定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
-6 |
|
|
38 |
未按规定配套、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 |
-6 |
|
||
39 |
因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其他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
-6 |
|
||
ⅲ类项 |
40 |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变更的,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
-4 |
|
|
41 |
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
-4 |
|
||
42 |
注册资金弄虚作假或抽逃注册资本金的 |
-4 |
|
||
43 |
未上报房地产开发项目年度、月投资计划的或已报房地产开发项目年度、月投资计划但与实际投资相 差过大且无正当理由的 |
-4 |
|
||
44 |
商品房销售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 |
-4 |
|
||
45 |
未按规定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的 |
-4 |
|
||
46 |
未按照规定在销售现场规范公示要求公示的基本信息的 |
-4 |
|
||
47 |
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 |
-4 |
|
||
48 |
签订购房合同后,房屋设计变更未通知买受人引起纠纷的 |
-4 |
|
||
49 |
虚报、瞒报、错报、漏报或不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统计报表或信息的 |
-4 |
|
||
50 |
未按规定承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或不及时修缮的 |
-4 |
|
||
51 |
擅自变更物业用房的 |
-4 |
|
||
52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
-4 |
|
||
53 |
项目在质量、安全检查中,因存在问题被通报批评的 |
-4 |
|
||
54 |
市房地产业协会员不遵守信用相关规定,房协出具建议的(每季度一次) |
-1/次 |
|
||
55 |
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等过程中,因自身原因第三次出现个访事件的 |
-1 |
|
||
56 |
开发企业大股东名下项目,其中之一出现质量等问题的 |
-1 |
|
备注: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aa 级、aa 级、 a 级、b 级、c 级五个等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照信用分值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评级并实施动态管理。
1.信用分值大于等于100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aaa 级;
2.信用分值在80-100分(含80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aa 级;
3.信用分值在60-80分(含60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a 级;
4.信用分值在40-60分(含40分),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被划分为失信类别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b 级;
5.信用分值在40分以下,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被划分为严重失信类别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c 级。
附件6
淮北市房产测绘机构信用评定评分表
2023第一版
(一)良好信用信息指标
类别 |
编号 |
评分内容 |
分项得分 |
得分 合计 |
加分 项目 |
1 |
房产测绘机构获得国家、省、市、区(县)级政府表彰 |
12\10\8\6 |
|
2 |
房产测绘机构获得同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 |
10\8\6\4 |
|
|
3 |
房产项目测绘获得国家、省、市、区(县)级政府表彰 |
10\8\6\4 |
|
|
4 |
房产项目测绘获得同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 |
8\6\4\2 |
|
|
5 |
房产测绘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作人员工作突出,获得国家、省、市、区(县)级政府表彰 |
8\6\4\2 |
|
|
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作人员工作突出,获得同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 |
5\4\3\1 |
|
|
7 |
房产测绘机构派人参加部、省级、市级房产测绘业务学习并考核合格的 |
8\6\4\2 |
|
|
8 |
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2分/1万元(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
2-10 |
|
|
9 |
为政府、公众提供防灾减灾、应急保障等测绘地理信息服务 |
2 |
|
|
10 |
1年内零投诉无不良行为的加2分 |
2 |
|
|
11 |
获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加5分 |
5 |
|
|
12 |
取得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相关产品发明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的,加分值:发明专利权2分/项,最高分10分。软件著作权1分/项,最高分10分。 |
1-10 |
|
|
|
13 |
房产测绘机构获得房测专委会表彰1/次。(每季度最高1分) |
1 |
|
|
本项目得分合计 |
|
|
(二)不良信用信息指标
扣15分项目 |
1 |
在房产测绘过程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 |
15 |
|
2 |
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
15 |
|
|
3 |
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遗失 |
15 |
|
|
4 |
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
15 |
|
|
5 |
测绘工作中发生重大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上报或破坏事故现场 |
15 |
|
|
6 |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者拒绝协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
15 |
|
|
7 |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
15 |
|
|
8 |
被有关机关或行业协会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 |
15 |
|
|
9 |
消费者集体投诉并经核实为有责投诉,但未对投诉事件进行处理 |
15 |
|
|
10 |
在测绘项目取得中采取不合理低价中标,扰断市场价格,恶意竞争,并经相关部门认定违法事实的 |
15 |
|
|
11 |
其他依规定应当给予扣15分处理的情形 |
15 |
|
|
|
本项目得分合计 |
|
|
|
扣10分项目 |
1 |
未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ag凯发国际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
10 |
|
2 |
未按期支付劳动工资、依法购买保险,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 |
10 |
|
|
3 |
对客户、使用人的投诉置之不理,经查证属实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
10 |
|
|
4 |
涂改、伪造、骗取、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相关许可证明、批准文件等 |
10 |
|
|
|
5 |
明示或者暗示本企业人员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
10 |
|
6 |
泄漏、披露、使用自己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造成较严重后果 |
10 |
|
|
7 |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同外国组织、个人单独进行涉密测绘行为 |
10 |
|
|
8 |
以暴力、胁迫、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
10 |
|
|
9 |
经有关部门确认,有商业贿赂行为 |
10 |
|
|
10 |
其他依规定应当给予扣10分处理的情形 |
10 |
|
|
|
本项目得分合计 |
|
|
|
扣5分 项目 |
1 |
未按时向我局办理备案相关手续 |
5 |
|
2 |
未按时参加测绘资格年检 |
5 |
|
|
3 |
提交测绘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虚假材料 |
5 |
|
|
4 |
收取服务报酬未出具收费凭证 |
5 |
|
|
5 |
因测绘过程中的过失,导致测绘报告失实,给委托人造成较轻损失 |
5 |
|
|
6 |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
5 |
|
|
7 |
在服务范围内,一年中经查属实被投诉在2次以上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以上 |
5 |
|
|
|
8 |
对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工作,不予配合 |
5 |
|
9 |
因违反政策规定,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5 |
|
|
10 |
其他依规定应当给予扣5分处理的情形 |
5 |
|
|
|
本项目得分合计 |
|
|
|
扣2分 项目 |
1 |
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按规定应当明示的材料 |
2 |
|
2 |
对企业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伪造业绩、其他文件 |
2 |
|
|
3 |
擅自将测绘业务转委托 |
2 |
|
|
4 |
规定必收要件不全 |
2 |
|
|
5 |
测绘成果报告未按规定签字、盖章 |
2 |
|
|
6 |
其他依规定应当给予扣2分处理的情形 |
2 |
|
|
7 |
房产测绘机构被房测专委会通报批评1/次。(每季度最高1分) |
1 |
|
|
|
本项目得分合计 |
|
|
|
|
|
总得分合计 |
|
|
|
|
机构信用评级 |
|
|
备注:
一、房产测绘机构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aaa级(信用优秀)、aa级(信用良好)、a级(信用合格)、b级(信用失信)、c级(严重失信)五个等级。
二、 房产测绘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80分,实行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减分制度。
1、评定分值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aaa级,信用优秀;
2、评定分值在100~80分(含80分)之间的为aa级,信用良好;
3、评定分值在80~60(含60分)分之间的为a级,信用合格;
4、评定分值在60~40(含40分)分之间的为b级信用失信;
5、评定分值在40分以下的为c级,严重失信。)
附件7
淮北市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标准
2023第一版
序号 |
基本信用信息指标 |
加分值 |
信息记录 |
自评分值 |
终评分值 |
1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初始分为80分; 机构未参加信用评级1次,初始分降为75分; 机构未参加信用评级2次重新申报的,初始分降为70分。 |
80 |
|
|
|
2 |
机构以备案年起算,按备案存续有效年份累计,每年加0.5分,年限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 |
0.5-6 |
|
|
|
3 |
开设分支机构并备案的,每个分支机构加0.5分,最高不超过5分。 |
0.5-5 |
|
|
|
4 |
机构法人(负责人)具备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加1分;具备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加2分。 |
1-2 |
|
|
|
5 |
经纪机构本年度评价满意率达到90%,本年度加10分;达到80%以上,本年度加5分。 |
0-10 |
|
|
|
6 |
上个评选周期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机构可加1分,连续评为aaa级的年限每年增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 |
1-5 |
|
|
|
(一)良好信用信息指标
序号 |
良好信用信息指标 (不重叠累加) |
加分值 |
信息记录 |
自评分值 |
终评分值 |
1 |
经纪机构在本市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过程中,受到市级以上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通报表彰一次得10分;受到县区级行政管理部门通报表彰一次得5分;获得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通报表彰一次得3分。 |
3-10 |
|
|
|
2 |
每个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持证人员1人,加2分,每超出1名增加2分;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持证人员2人,加2分,每超出1名增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2-10 |
|
|
|
3 |
连续1年无有效投诉(有效投诉,是指被投诉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所涉及的业务中有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的投诉),加2分;连续2年,加4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
2-10 |
|
|
|
4 |
建立工会组织的,加3分。 |
3 |
|
|
|
5 |
建立党支部的,加3分。 |
3 |
|
|
|
6 |
加入行业组织的,加3分;在行业组织中担任相关职务的,加5分 |
3-5 |
|
|
|
7 |
热心公益为慈善事业捐钱款物品的,3000元以下加1分,3000-9999元加2分,10000元以上加3分 |
1-3 |
|
|
|
8 |
官方媒体公开报道正能量事迹的,县区级加3分,市级加5分,市级以上加8分。 |
3-8 |
|
|
|
9 |
公司解决伤残人员、退伍军人受到相关部门表彰的,县区级加3分,市级加5分 |
3-5 |
|
|
|
(二)良信用信息指标
类别 |
序号 |
不良信用信息指标(每项可累加) |
扣分值 |
信息记录 |
自评分值 |
终评分值 |
信息管理 |
1 |
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房地产交易流程、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信息等按规定应当公示的事项。 |
2 |
|
|
|
2 |
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未明示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的。 |
2 |
|
|
|
|
3 |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 |
2 |
|
|
|
|
4 |
在门店、媒体、网络上发布虚假、未经核实的信息被查实。 |
2 |
|
|
|
|
5 |
发布不实销售广告被查实。 |
2 |
|
|
|
|
6 |
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未出具书面告知书的。 |
2 |
|
|
|
|
人员管理 |
7 |
房地产经纪机构扣押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除外) |
3 |
|
|
|
8 |
营销人员未持证上岗。(按人数) |
1 |
|
|
|
|
合同管理 |
9 |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保存或保存期少于5年的。 |
3 |
|
|
|
10 |
未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利用格式(自制的)合同对委托方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约定,被投诉经查实。 |
2 |
|
|
|
|
经纪服务 |
11 |
交易未成扣押委托人的房产证或其他资料,经查实的。(有明确的证件保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除外) |
2 |
|
|
|
12 |
哄抬房租,串通操纵市场租金价格。 |
2 |
|
|
|
|
13 |
强制诱骗租客使用“租金贷”。 |
3 |
|
|
|
|
14 |
违规收费、恶意克扣租金和押金、恶意不予办理退租。 |
3 |
|
|
|
|
15 |
为不符合租赁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将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出租。 |
2 |
|
|
|
|
16 |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范围未包含“房屋租赁”等相关内容的,从事住房租赁业务 |
2 |
|
|
|
|
17 |
允许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和网上签约的(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间转委托除外,本条专指代为网签)。按次数记录,每次扣3分。 |
3 |
|
|
|
|
18 |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出房屋赚取差价。 |
3 |
|
|
|
|
19 |
组织团购不规范,损害当事人利益被投诉,经查实的。 |
3 |
|
|
|
|
|
20 |
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时,未佩戴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信息卡,不实名服务,未向服务对象明示的。 |
2 |
|
|
|
21 |
房地产经纪机构因收费无约定或收费纠纷投诉被查实。 |
2 |
|
|
|
|
重大失信行为 |
22 |
为群租房、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经查实的。 |
5 |
|
|
|
23 |
为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楼盘提供代理服务。 |
5 |
|
|
|
|
24 |
取得预售许可,协助开发商捂盘惜售、未一次性公开房源和销售价格。 |
5 |
|
|
|
|
25 |
提供群租房居间服务或为群租提供服务经查实的。 |
5 |
|
|
|
|
26 |
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贷经查实的。 |
5 |
|
|
|
|
27 |
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出现违法违规被举报或投诉,管理部门在调查处理时房地产经纪机构不予配合调查取证的。拒不执行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 |
5 |
|
|
|
|
28 |
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供伪造、假冒、涂改证件或虚假材料,经查实的。 |
5 |
|
|
|
|
29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因提供的居间服务违法而受到刑事处罚。 |
5 |
|
|
|
|
其他失信行为 |
30 |
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物价、税务、金融、公积金等部门通报的违法违规处罚,每次扣3分,可累计。 |
3 |
|
|
|
31 |
与同行恶性竞争,未与当事人签订合同,存在抢单行为,经查实的,每次扣3分,可累计。 |
3 |
|
|
|
|
32 |
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2 |
|
|
|
二、淮北市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
基本信用信息指标 |
加分值 |
信息 记录 |
核定 记录 |
1 |
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人员初始分为80分; |
80 |
|
|
2 |
以参与信用评价年起算,按有效年份累计,每年加0.5分,年限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
0.5-3 |
|
|
3 |
上个评选周期信用等级为aaa级的人员可加1分,连续评为aaa级的年限每年增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 |
1-5 |
|
|
(良好信用信息指标)
序号 |
良好信用信息指标 |
加分值 |
信息 记录 |
核定 记录 |
1 |
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行业商会的表彰。 |
5 |
|
|
2 |
具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的。 |
5 |
|
|
3 |
具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的。 |
4 |
|
|
4 |
被所在公司推荐为优秀员工的(不得超过员工总数的20%)。 |
3 |
|
|
5 |
担任店长,副总,总经理,董事的。 |
3 |
|
|
6 |
被评为县区好人的,加3分;被评为淮北好人的,加5分;被评为中国好人的,加10分。 |
3-10 |
|
|
7 |
热心公益为慈善事业捐钱款物品的,3000元以下加1分,3000-9999元加2分,10000元以上加3分 |
1-3 |
|
|
8 |
官方媒体公开报道正能量事迹的,县区级加3分,市级加5分,市级以上加8分。 |
3-8 |
|
|
(不良信用信息指标)
类别 |
序号 |
不良信用信息指标 |
扣分值 |
信息记录 |
核定记录 |
不良信用信息 |
1 |
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 |
5 |
|
|
2 |
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行业培训活动。 |
5 |
|
|
|
3 |
发生投诉后,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的。 |
5 |
|
|
|
4 |
诱导、协助委托人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签订阴阳合同经查实。 |
5 |
|
|
|
5 |
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行业风气的。 |
5 |
|
|
|
6 |
不通过所在经纪机构,私自收取服务报酬。 |
5 |
|
|
|
7 |
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 |
5 |
|
|
|
8 |
开设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及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备案相关信息的。 |
5 |
|
|
|
9 |
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5 |
|
|
|
重大失信行为 |
10 |
伪造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 |
8 |
|
|
11 |
为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交易的房地产提供经纪服务的。 |
8 |
|
|
|
12 |
房产交易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为提供虚假材料提供便利的。 |
8 |
|
|
|
13 |
因提供的居间服务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8 |
|
|
备注:
一、经纪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级(信用优秀)、aa级(信用良好)、a级(信用合格)、b级(信用失信)、c级(严重失信)五个等级。市住建局按照信用分值对经纪机构评级并实施动态管理。
1、信用分值大于等于100分的经纪机构信用等级为aaa级;
2、信用分值在80-100分(含80分)的经纪机构信用等级为aa级;
3、信用分值在60-80分(含60分)的经纪机构信用等级为a级;
4、信用分值在40-60分(含40分),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被划分为失信类别的经纪机构信用等级为b级;
5、信用分值在40分以下,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被划分为严重失信类别的经纪机构信用等级为c级。
二、 经纪人员信用等级分为aaa级(信用优秀)、aa级(信用良好)、a级(信用合格)、b级(信用失信)、c级(严重失信)五个等级。市住建局按照信用分值对经纪机构评级并实施动态管理。
1、信用分值大于等于90分的经纪人员信用等级为aaa级;
2、信用分值在80-90分(含80分)的经纪人员信用等级为aa级;
3、信用分值在60-80分(含60分)的经纪人员信用等级为a级;
4、信用分值在40-60分(含40分),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被划分为失信类别的经纪人员信用等级为b级;
5、信用分值在40分以下,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被划分为严重失信类别的经纪人员信用等级为c级。
附件8
2023淮北市物业服务机构信息量化标准
(第一版)
基本信息量化标准 |
||||||||
序号 |
基本信息 |
评分内容与标准 |
||||||
1 |
物业服务机构注册信息 (60分) |
注册信息(60分) |
按信用信息系统平台设置填报,主要包括物业服务机构工商登记信息、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信息等,物业服务机构填报及时、完整、准确,得分60分。 |
|||||
2 |
人员信息 (2.5分) |
物业服务机构专业管理技术人员(2.5分) |
物业服务机构有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5人(含)得0.5分,5人-10人(含)得1分,10人-15人(含)得1.5分,15人-20人(含)得2分,20人以上得2.5分。以人员证书及信息填报时间的上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为准。 |
|||||
3 |
经营业绩 信息 (7.5分) |
物业服务规模 (2.5分) |
在管物业服务项目1-5个(含)或面积在50万平方米(含)以下得0.5分,6个-10个(含)或面积在50万平方米-100万平方米(含)得1分,11个-15个(含)或面积在100万平方米-130万平方米(含)得1.5分,15个-20个(含)或面积在130万平方米-150万平方米(含)得2分,20个或面积在150万平方米以上得2.5分。以项目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为准。按项目个数、面积就高计算原则。 |
|||||
物业服务主营 业务收入 (2.5分) |
10万元-500万元(含)得0.5分,500万元-1000万元(含)得1分,1000万元-5000万元(含)得1.5分,5000万元-1亿元(含)得2分,1亿元以上得2.5分。以上一年度公司账户银行流水凭证或银行证明为准。 |
|||||||
物业服务纳税额 (2.5分) |
1万元-50万元(含)得0.5分,50万元-100万元(含)得1分,100万元-150万元(含)得1.5分,150万元-200万元(含)得2分,200万元以上得2.5分。以上一年度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凭证为准。 |
|||||||
良好行为信息量化标准 |
||||||||
序号 |
良好信息 |
评分内容与标准 |
||||||
4 |
表彰奖励 |
物业服务机构在诚信表彰、安全生产、公共服务、节能环保、园林绿化等城市重点领域获得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组织作出的书面材料,以及其他经确认的信息材料,以正式文件为准,按国家、省、市、县区四级,分别得5分、3分、2分、1分。 物业服务机构员工获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表彰的,以正式文件为准,按国家、省、市、县区四级,物业服务机构分别得2分、1.5分、1分、0.5分。 |
||||||
5 |
基层党建及社区治理 |
物业服务机构成立党组织的,得1分;党建工作规范性由其上级组织给与1-3分评价;积极参与社区党建联建及社区治理工作,由社区党组织认定,得1-3分;物管项目建立了与街道社区、小区自治组织和物业服务机构等多方主体的居民小区治理协商议事制度的,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得1-3分;物管小区评为市、县区级示范小区,每项目得2分和1分,叠加计算。 |
||||||
6 |
满意度测评 |
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的业主满意度测评或其他测评中获得表彰通报的,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名时,第一名得5分、第二名得3分、第三名得2分、第四名得1分,按满意率评价的,90%(含)以上得3分,85%(含)-90%得2分,80%(含)-85%得1分。 |
||||||
7 |
服从管理 |
服从综治、文明创建、住建、应急、城管等部门管理,积极配合工作,相关部门给与积极评价,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认定,得1-3分。 |
||||||
8 |
公益事业 |
积极参与慈善、公益事业,支持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由街道、社区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得1-3分。 |
||||||
9 |
行业发展 |
物业服务机构参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课题、政策、行业标准制定等任务,经国家、省、市行政部门认定的,分别得3分、2分、1分,物业服务机构员工作为主要起草人的,物业服务机构减半加分。积极参与行业协会活动,主动建言献策,为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由行业协会推荐,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得1-3分。 |
||||||
10 |
社会评价和舆论宣传 |
服务业主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英模人物,推荐信每件0.5-1分,每年累计至5分止;国家、省、市级新闻媒体正面报道,分别加3、2、1分,每年累计至5分止。 |
||||||
一般不良行为信息记分标准 |
||||||||
序号 |
类别 |
评价信息 |
评分内容与标准 |
|||||
每核实一次的扣分标准 |
整改修复后扣分标准 |
|||||||
11 |
基础服务 |
住宅小区服务窗口接待人员接待不规范、受理不登记、处置不及时的 |
3分 |
1分 |
||||
12 |
在管项目未严格执行每日自查制度,并通过相关app或信用管理平台上报自查和整改情况、灾情信息的 |
5分 |
2分 |
|||||
13 |
未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日常巡视或未对供水管道漏水等突发事件实施前期应急处置的 |
2分 |
0分 |
|||||
14 |
未按约定提供安全值班、巡逻服务或安全值班巡逻记录不实的 |
2分 |
0分 |
|||||
15 |
秩序维护员擅自脱岗、离岗不尽责的 |
2分 |
0分 |
|||||
16 |
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绿化养护管理的 |
2分 |
0分 |
|||||
17 |
小区绿地堆物,未及时清理的 |
2分 |
0分 |
|||||
18 |
小区垃圾厢房或垃圾堆放点不整洁的 |
2分 |
0分 |
|||||
19 |
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装修垃圾定点堆放场所(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的除外) |
2分 |
0分 |
|||||
20 |
未按规定履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强制提供有偿服务的 |
2分 |
0分 |
|||||
21 |
未按规定公示物业管理相关信息的(包括公开办事流程、服务等级标准、项目负责人姓名和照片、三级投诉电话等) |
5分 |
2分 |
|||||
22 |
物业服务收费未明码标价,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
5分 |
2分 |
|||||
23 |
|
实行酬金制的,未按规定、约定向全体业主公示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的 |
5分 |
2分 |
||||
24 |
未按约定公示公共收益收支账目且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的 |
5分 |
2分 |
|||||
25 |
未按规定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小区维保工作的,或未按相关规定或者技术规范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养护,或未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导致物业共用部位损害严重的或者共用设施设备停止运行24小时以上的 |
5分 |
2分 |
|||||
26 |
员工无统一工作服和胸卡(胸牌)的,或者员工未佩戴实名制胸卡(胸牌)的 |
3分 |
1分 |
|||||
27 |
未按规定、约定,建立、妥善管理、保存物业及物业服务档案的 |
3分 |
1分 |
|||||
28 |
小区治理 |
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规划用途 |
5分 |
2分 |
||||
29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 |
5分 |
2分 |
|||||
30 |
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 |
5分 |
2分 |
|||||
31 |
未依法办理物业服务承接查验手续的 |
3分 |
1分 |
|||||
32 |
未按规定与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资料的移交手续的 |
3分 |
1分 |
|||||
33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等的 |
5分 |
不予修复 |
|||||
34 |
违规停水、停电、停气的 |
5分 |
不予修复 |
|||||
35 |
对在装修时凭证进出的施工人员和物料进行故意刁难和阻扰的,或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向业主或者使用人强行使用或者推荐装饰装修公司等装饰装修相关材料的 |
3分 |
1分 |
|||||
36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 |
5分 |
不予修复 |
|||||
37 |
|
对街道(社区)安排的文明创建、综合治理、执法进小区等工作不配合、不支持的 |
5分 |
不予修复 |
||||
38 |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未履行告知、劝阻、报告义务的 |
3分 |
1分 |
|||||
39 |
发现违规建筑或装修未履行告知、劝阻和报告义务的 |
3分 |
1分 |
|||||
40 |
擅自上调物业服务费用或违规收取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 |
3分 |
1分 |
|||||
41 |
拒绝或无故拖延提供相关账目资料,影响对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进行财务审计的 |
3分 |
1分 |
|||||
42 |
在维修资金使用中未专款专用、虚增虚列的 |
5分 |
2分 |
|||||
43 |
未按规定或业主大会约定,人为拆分维修工程,规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程审价和使用程序审核的 |
3分 |
1分 |
|||||
44 |
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凭淮北市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工作牌进出的工作人员和看房客户进行故意刁难和阻扰,或者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租住户巧立名目额外收取相关费用的 |
3分 |
1分 |
|||||
45 |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3分 |
1分 |
|||||
46 |
干涉、阻扰、操纵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的 |
3分 |
1分 |
|||||
47 |
擅自迁移、砍伐树木或者调整建成绿地内部布局的 |
3分 |
1分 |
|||||
48 |
物业服务机构擅自退出项目管理的,未按照合同约定或合同未有约定未提前60日告知的;未依法依约办理交接手续,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 |
5分 |
不予修复 |
|||||
49 |
应急安全 |
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件报告义务的 |
3分 |
1分 |
||||
50 |
未按规定建立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
3分 |
1分 |
|||||
51 |
|
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 |
3分 |
1分 |
||||
52 |
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和重要区域未设置禁止标识、安全提示或警示标志的 |
3分 |
1分 |
|||||
53 |
未落实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的 |
3分 |
1分 |
|||||
54 |
电动自行车存在违规停放及充电行为、上楼的现象未履行发现、劝阻和报告责任的 |
3分 |
1分 |
|||||
55 |
消防车救援通道存在机动车占用情况未履行发现、劝阻和报告责任的 |
3分 |
1分 |
|||||
56 |
消防疏散逃生通道存在堵塞、锁闭情况未及时组织清理畅通的 |
3分 |
1分 |
|||||
57 |
发生安全紧急事故,未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的 |
3分 |
1分 |
|||||
58 |
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 |
5分 |
不予修复 |
|||||
59 |
未落实电梯、消防、避雷等设施设备安全责任的 |
5分 |
不予修复 |
|||||
60 |
应急防控期间,未按相关行政部门规定及要求执行,或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开展防控工作不到位的 |
3分 |
1分 |
|||||
61 |
协同工作 |
不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和各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各项工作的 |
3分 |
1分 |
||||
62 |
未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使用信用管理平台的 |
3分 |
1分 |
|||||
63 |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执行公务的 |
5分 |
不予修复 |
|||||
64 |
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5分 |
不予修复 |
|||||
65 |
未按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企业投诉的 |
5分 |
不予修复 |
|||||
66 |
管理事项 |
前期物业服务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或协议选聘的 |
5分 |
不予修复 |
||||
67 |
未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3分 |
1分 |
|||||
68 |
投标人强行冲击评标现场,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 |
5分 |
不予修复 |
|||||
69 |
在招投标活动中,未中标的投标物业服务机构,违规进驻项目提供物业服务的 |
5分 |
不予修复 |
|||||
70 |
在办理物业服务相关业务或提交资料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
3分 |
1分 |
|||||
71 |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或者与物业服务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服务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
5分 |
不予修复 |
|||||
72 |
未按规定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
3分 |
1分 |
|||||
73 |
未按规定派驻项目负责人,或者派驻的相应专业服务人员不符合要求的 |
3分 |
1分 |
|||||
74 |
未按规定公示信用信息分值及等级评定结果 |
3分 |
1分 |
|||||
75 |
未按规定如实向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材料的,或未按规定在期限内在信用信息系统填报和更新物业服务管理相关信用信息的 |
3分 |
1分 |
|||||
76 |
泄露、披露、使用自己应当保守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
3分 |
1分 |
|||||
77 |
擅自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的 |
3分 |
1分 |
|||||
78 |
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 |
5分 |
不予修复 |
|||||
79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
5分 |
不予修复 |
备注:一般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动态调整。
淮北市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信息量化标准
基本信息量化标准 |
|||||||
序号 |
基本信息 |
评分内容与标准 |
|||||
1 |
个人信息 (60分) |
个人信息(60分) |
按信用系统平台设置填报,主要包括所在物业服务机构、服务项目、职称等相关信息,物业服务机构、项目经理填报及时、完整、准确,得分60分。 |
||||
2 |
从业时长 (2.5分) |
在物业行业的从业年限 (2.5分) |
5年(含)以内得0.5分, 5年-10年(含)得1分,10年-15年(含)得1.5分,15年-20年(含)得2分,20年以上得2.5分。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为准。项目负责人变更物业服务机构的,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
||||
3 |
学历信息 (2分) |
取得学历信息 (2分) |
取得工程、经济、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得0.5分,取得工程、经济、财务、法律等物业管理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得1分,取得工程、经济、财务、法律等物业管理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得1.5分,取得工程、经济、财务、法律等物业管理相关博士研究生学历得2分。以取得的学历证书为准。 |
||||
4 |
专业能力 (2分) |
专业职称信息 (2分) |
取得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得1分,高级职称得2分。以取得的相关专业职称证书为准。 |
||||
5 |
服务信息 (2.5分) |
服务规模 (2.5分) |
物业服务项目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下得0.5分,10万平方米-50万平方米(含)得1分,50万平方米-100万平方米(含)得1.5分,100万平方米-150万平方米(含)得2分,150万平方米以上得2.5分。以物业服务合同标注为准。 |
||||
良好行为信息量化标准 |
|||||||
序号 |
良好信息 |
评分内容与标准 |
|||||
6 |
表彰奖励 |
项目负责人在诚信表彰、安全生产、公共服务、节能环保等城市重点领域获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组织作出的书面材料,以及其他经确认的信息材料,以正式文件为准,按国家、省、市、县区四级,项目负责人分别得5分、3分、2分、1分。 |
|||||
7 |
基层党建及社区治理 |
项目负责人任社区网格员、小区党组织成员或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意一职的,经街道(乡、镇)党组织认定的,得0.5分,可累计加分;项目负责人一个记分年度内积极参与和支持社区活动,经社区认定的,得0.5分;物管小区获得评为市、县区级示范小区,项目负责人得1、0.5分。 |
|||||
8 |
服从管理 |
服从综治、文明创建、住建、应急、城管等部门管理,积极配合工作,相关部门给与积极评价,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认定,得1-3分。 |
|||||
9 |
满意度测评 |
物业服务项目在业主满意度测评或街办(社区)测评中获得表彰通报的,经国家、省、市、县(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项目负责人分别得5分、3分、2分、1分。 |
|||||
10 |
行业发展 |
项目负责人参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课题、政策、行业标准制定等任务,经国家、省、市行政部门认定的,分别得2分、1.5分、1分加分;项目负责人在国家级公开刊物上发表行业研究文章,以刊登文章的刊物资料为准,每件得0.5分,一个记分年度内不超过1分。积极参与行业协会活动,担任重要职务,主动建言献策,为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由行业协会推荐,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得1-3分。 |
|||||
11 |
社会评价和舆论宣传 |
服务业主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英模人物,推荐信每件0.5-1分,每年累计至5分止;国家、省、市级新闻媒体正面报道,分别加3、2、1分,每年累计至5分止。 |
|||||
一般不良行为信息记分标准 |
|||||||
序号 |
类别 |
评价信息 |
评分内容与标准 |
||||
每核实一次的扣分标准 |
整改修复后扣分标准 |
||||||
12 |
基础服务 |
住宅小区服务窗口接待人员接待不规范、受理不登记、处置不及时的 |
3分 |
1分 |
|||
13 |
未严格执行每日自查制度,并通过相关app或信用管理平台上报自查和整改情况、灾情信息的 |
5分 |
2分 |
||||
14 |
未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日常巡视或未对供水管道漏水等突发事件实施前期应急处置的 |
2分 |
0分 |
||||
15 |
|
未按约定提供安全值班、巡逻服务或安全值班巡逻记录不实的 |
2分 |
0分 |
|||
16 |
秩序维护员擅自脱岗、离岗不尽责的 |
2分 |
0分 |
||||
17 |
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绿化养护管理的 |
2分 |
0分 |
||||
18 |
小区绿地堆物,未及时清理的 |
2分 |
0分 |
||||
19 |
小区垃圾厢房或垃圾堆放点不整洁的 |
2分 |
0分 |
||||
20 |
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装修垃圾定点堆放场所(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的除外) |
2分 |
0分 |
||||
21 |
未按规定履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强制提供有偿服务的 |
2分 |
0分 |
||||
22 |
未按规定公示物业管理相关信息的(包括公开办事流程、服务等级标准、项目负责人姓名和照片、三级投诉电话等) |
5分 |
2分 |
||||
23 |
物业服务收费未明码标价,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
5分 |
2分 |
||||
24 |
实行酬金制的,未按规定、约定向全体业主公示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的 |
5分 |
2分 |
||||
25 |
未按约定公示公共收益收支账目且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的 |
5分 |
2分 |
||||
26 |
未按规定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小区维保工作的,或未按相关规定或者技术规范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养护,或未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导致物业共用部位损害严重的或者共用设施设备停止运行24小时以上的 |
5分 |
2分 |
||||
27 |
未佩戴实名制胸卡(胸牌),或者项目员工未佩戴胸卡(胸牌)的 |
3分 |
1分 |
||||
28 |
未按规定、约定,建立、妥善管理、保存物业及物业服务档案的 |
3分 |
1分 |
||||
29 |
或未按规定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材料的 |
3分 |
1分 |
||||
30 |
未在按规定公示信用信息分值及等级评定结果 |
3分 |
1分 |
||||
31 |
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规划用途 |
5分 |
2分 |
||||
32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 |
5分 |
2分 |
||||
33 |
|
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 |
5分 |
2分 |
|||
34 |
违反相关规定出卖服务对象相关信息的 |
3分 |
不予修复 |
||||
35 |
未按规定与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资料的移交手续的 |
3分 |
1分 |
||||
36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等的 |
5分 |
|
||||
37 |
违规停水、停电、停气的 |
5分 |
不予修复 |
||||
38 |
对在装修时凭证进出的施工人员和物料进行故意刁难和阻扰的,或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向业主或者使用人强行使用或者推荐装饰装修公司等装饰装修相关材料的 |
3分 |
1分 |
||||
39 |
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凭淮北市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工作牌进出的工作人员和看房客户进行故意刁难和阻扰,或者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租住户巧立名目额外收取相关费用的 |
3分 |
1分 |
||||
40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 |
5分 |
不予修复 |
||||
41 |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未履行告知、劝阻、报告义务的 |
3分 |
1分 |
||||
42 |
发现违规建筑或装修未履行告知、劝阻和报告义务的 |
3分 |
1分 |
||||
43 |
利用从事业务的便利,收受服务报酬之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3分 |
1分 |
||||
44 |
擅自上调物业服务费用或违规收取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 |
3分 |
1分 |
||||
45 |
拒绝或无故拖延提供相关账目资料,影响对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进行财务审计的 |
3分 |
1分 |
||||
46 |
|
未按规定或业主大会约定,人为拆分维修工程,规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程审价和使用程序审核的 |
3分 |
1分 |
|||
47 |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3分 |
1分 |
||||
48 |
干涉、阻扰、操纵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的 |
3分 |
1分 |
||||
49 |
擅自迁移、砍伐树木或者调整建成绿地内部布局的 |
3分 |
1分 |
||||
50 |
擅自退出项目管理的,未按照合同约定或合同未有约定未提前60日告知的;未依法依约办理交接手续,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 |
5分 |
不予修复 |
||||
51 |
应急安全 |
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件报告义务的 |
3分 |
1分 |
|||
52 |
未按规定建立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
3分 |
1分 |
||||
53 |
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 |
3分 |
1分 |
||||
54 |
未落实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的 |
3分 |
1分 |
||||
55 |
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和重要区域未设置禁止标识、安全提示或警示标志的 |
3分 |
1分 |
||||
56 |
电动自行车存在违规停放及充电行为、上楼的现象未履行发现、劝阻和报告责任的 |
3分 |
1分 |
||||
57 |
消防车救援通道存在机动车占用情况未履行发现、劝阻和报告责任的 |
3分 |
1分 |
||||
58 |
消防疏散逃生通道存在堵塞、锁闭情况未及时组织清理畅通的 |
3分 |
1分 |
||||
59 |
应急防控期间,未按相关行政部门规定及要求执行,或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不到位的 |
3分 |
1分 |
||||
60 |
发生安全紧急事故,未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的 |
3分 |
1分 |
||||
61 |
|
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 |
5分 |
不予修复 |
|||
62 |
未落实合同约定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安全责任的 |
5分 |
不予修复 |
||||
63 |
协同工作 |
不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和各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各项工作的 |
3分 |
1分 |
|||
64 |
未按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使用信用管理平台的 |
3分 |
1分 |
||||
65 |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执行公务的 |
5分 |
不予修复 |
||||
66 |
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5分 |
不予修复 |
||||
67 |
未按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企业投诉的 |
5分 |
不予修复 |
||||
68 |
管理事项 |
未按规定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
3分 |
1分 |
|||
69 |
作为物业管理专家,不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物业管理专家职责或未遵守回避制度规定的 |
3分 |
1分 |
||||
70 |
未按规定如实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材料的,或未按规定在期限内在信用信息系统填报和更新物业服务管理相关信用信息的 |
3分 |
1分 |
||||
71 |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物业服务机构中执业的 |
3分 |
1分 |
||||
72 |
泄露、披露、使用自己应当保守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
3分 |
1分 |
||||
73 |
擅自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的 |
3分 |
1分 |
||||
74 |
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 |
3分 |
1分 |
备注:aaa级:信用量化分值90分(含)以上至100分的,信用等级为优秀;
aa级:信用量化分值80分(含)至90分的,信用等级为良好;
a级:信用量化分值70分(含)至80分的,信用等级为较好;
b级:信用量化分值60分(含)至70分的,信用等级为合格;
c级:信用量化分值50分(含)至60分的,信用等级为一般失信;
d级:信用量化分值不足50分的,信用等级为严重失信,纳入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结合实际对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优化调整。
一般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动态调整。
附件9
淮北市施工图审查机构良好行为计分标准
2023第一版
序号 |
类别 |
信用信息 |
分值 |
有效期 (月) |
备注 |
|
1 |
表彰(扬) |
国 家 级 |
国务院表彰 |
10 |
12 |
有效期内累计不超过10分。每个记分项目有效期内1条记分记录有效。 |
2 |
住建部通报表彰 |
8 |
12 |
|||
3 |
国家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
6 |
12 |
|||
4 |
省 级 |
安徽省政府表彰 |
8 |
12 |
有效期内累计不超过8分。每个记分项目有效期内1条记分记录有效。 |
|
5 |
安徽省住建厅通报表彰 |
6 |
12 |
|||
6 |
安徽省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
4 |
12 |
|||
7 |
市 级 |
淮北市政府通报表彰 |
6 |
12 |
有效期内累计不超过6分。每个记分项目有效期内1条记分记录有效。 |
|
8 |
淮北市住建局通报表扬 |
4 |
12 |
|||
9 |
淮北市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
2 |
12 |
|||
10 |
县 (区)级 |
濉溪县、三区、高新区政府通报表彰 |
4 |
12 |
有效期内累计不超过4分。每个记分项目有效期内1条记分记录有效。 |
|
11 |
濉溪县、三区、高新区住建部门通报表扬 |
2 |
12 |
|||
12 |
规范标准编制 |
积极参加各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工作 |
国家级 8,省级 6,市级 4 |
12 |
|
|
13 |
业绩 |
按区间赋分:1~49件的2分,50~99件得4分,100~149件得6分,150~199件得8分,200件得10分 |
|
按当年季度累计,第二年第一季度末清零 |
|
|
14 |
满意度 |
用户对审图机构的好评度评价,满分10分 |
根据中介超市用户评价及回访进行赋分。 |
|
|
|
15 |
监督 检查 |
积极参加主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较好完成任务的 |
2/次 |
12 |
|
|
16 |
违反强条记录和重大事项报告 |
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查中发现的施工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
3/次 |
12 |
|
注:企业同一行为或同一项目受到不同行业、不同层级表彰的,其记分分值和有效期按照最高层级执行,不重复记取;若奖项升级后加分时,同时撤销低一级奖项加分。
淮北市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计分标准
2023第一版
序号 |
类别 |
信用信息 |
分值 |
有效期 (月) |
备注 |
1 |
施工图审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其他 |
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
10 |
12 |
|
2 |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
10 |
12 |
|
|
3 |
未按工程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装配式建筑标准,抗震标准规范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
5 |
12 |
|
|
4 |
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
5 |
12 |
|
|
5 |
未按规定填写上传审查意见告知书 |
5 |
12 |
|
|
6 |
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注明落款时间 |
5 |
12 |
|
|
7 |
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5 |
12 |
|
|
8 |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被查实的 |
10 |
12 |
|
|
9 |
超过审查时限 |
3 |
12 |
|
|
10 |
监督检查中,各专业有漏审、错审一般性条文的;消防安全的信息存在明显前后不一致、明显设计笔误等审查不严的 |
0.5/每条次 |
12 |
根据审图机构对反馈的审查意见做出回复和整改措施后赋分 |
|
11 |
审图合格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上数据信息错误的或缺失的,如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筑面积、高度、层数、火灾危险性等级等 |
0.5/次 |
3 |
|
|
12 |
未按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的格式、范围、内容进行审查的 |
0.5/次 |
3 |
|
|
13 |
所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不含与设计单位间的回复单)仅有审查结论的 |
3/次 |
3 |
|
|
14 |
受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
3/次 |
12 |
|
|
15 |
一票否决项 |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
直接评为c级 |
12 |
|
16 |
发生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
信用分数等级划分:aaa:90分以上;aa:80-89;a:70-79;b:60-69;c:60分以下。
附件10
淮北市消防检测评估机构信用评价计分标准
2023第一版
序号 |
类别 |
计分内容 |
计分 分值 |
计分时限(月) |
备注 |
|
1 |
基础信息 |
基本配置 (30分) |
检测机构是否设置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 |
10 |
12 |
|
2 |
检测机构从业人员数量能否满足业务开展的需要,任命文件、劳动合同、社保记录、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否满足要求 |
10 |
12 |
|
||
3 |
检测机构是否配置了检测所需的基础设备和专业设施 |
10 |
12 |
|
||
4 |
项目检测档案(30分) |
检测合同是否与建设单位进行签订 |
10 |
12 |
|
|
5 |
项目检测方案是否完整、详细、客观具体 |
5 |
12 |
|
||
6 |
检测问题清单是否让消防施工单位签字确认并督促整改 |
5 |
12 |
|
||
7 |
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完整,满足消防设计图纸内容。 |
5 |
12 |
|
||
8 |
检测过程中影像记录材料是否齐全清晰完整 |
5 |
12 |
|
||
9 |
质量管理 体系 (10分) |
消防系统质量检测控制是否满足要求,检测内容流程是否真实详细,质量保证措施完整内容详实 |
5 |
12 |
|
|
10 |
检测机构是否设置管理制度并按制度执行 |
5 |
12 |
|
||
11 |
优良行为信息加分 |
综合表彰 |
获得县(区)级以上政府或县(市)区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
5 |
12 |
|
12 |
获得县(区)级以上行业协会表彰的 |
5 |
12 |
|
||
13 |
获政府或建设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 |
5 |
12 |
|
||
14 |
业绩考核 |
在淮参与检测的工程获“鲁班奖”的 |
8 |
12 |
|
|
15 |
在淮参与检测的工程获“黄山杯”奖的 |
5 |
12 |
|
||
16 |
参与检测的工程获“相王杯”奖的 |
3 |
12 |
|
||
17 |
参与检测工程项目一次性通过消防验收合格的 |
5 |
12 |
最高5分,每次1分 |
||
18 |
其他 |
参编地方性以上检测标准的;或对我市消防规范性文件制定提出重要意见建议的 |
5 |
12 |
|
|
19 |
主办或承办全市或全省消防观摩会活动的 |
5 |
12 |
|
||
20 |
及时响应政府号召,在抢险、救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
1 |
12 |
|
||
21 |
不良行为信息扣分 |
市场行为 |
转包检测业务的 |
10 |
12 |
|
22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
10 |
12 |
|
||
23 |
检测机构不按规定签订检测业务合同,不将检测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
5 |
12 |
最高5分,每次1分 |
||
24 |
拒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能如实提供机构、人员资料,或提供的资料弄虚作假的 |
5 |
12 |
|
||
25 |
|
质量管理 |
检测机构不进行现场检测,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及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
10 |
12 |
|
26 |
检测报告文件没有签名和盖章或由他人代签的 |
3 |
12 |
最高3分,每次1分 |
||
27 |
检测报告中合格,现场评定不合格的 |
3 |
12 |
最高3分,每次1分 |
||
28 |
检测过程影像记录不全或未记录的 |
3 |
12 |
最高3分,每次1分 |
||
29 |
不配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不服从管理、对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
3 |
12 |
|
||
30 |
其他 |
受到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
10 |
12 |
|
|
31 |
经消防救援部门认定,因检测工作重大失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
10 |
12 |
|
信用分数等级划分:aaa:90分以上;aa:80-89;a:70-79;b:60-69;c:60分以下。
附件11
淮北市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023第一版
基础信用信息(90分) |
||||||||
评 价 项 目 |
录入 代码 |
评 价 指 标 |
单 项 分 值 |
评价标准 |
评价依据 |
单项 得分 |
||
基 础 信 用 信 息 |
01 |
合规经营 年限 |
10分 |
合规经营(指企业当年度内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满2年加基础分5分,不满2年不得分,满2年后每增加1年加1分,本项最高得10分。 |
营业执照、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
|
||
02 |
企业净资产 |
8分 |
以企业净资产50万元为基准线,得5分;净资产每增加50万元加1分;本项最高得8分。 |
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 |
|
|||
03 |
专业资质 |
10分 |
具备二级专业施工或设计资质的得8分;具备一级及以上专业施工或设计资质的得10分;本项最高得10分 |
资质证明文件 |
|
|||
04 |
经营场所 |
8分 |
有固定经营场所得5分;经营场所面积在500平米以上加3分,本项最高得8分。 |
房产证明及房屋租赁证明 |
|
|||
05 |
年度工程 结算收入 |
8分 |
以上年度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结算收入100万元为基准线,得5分;每增加50万元加1分,最高得8分。 |
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 |
|
|||
06 |
企业法人 任职情况 |
6分 |
企业法人积极参与行业管理,担任行业主管部门兼职领导职务或市级商协会领导职务的,加6分。 |
任职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
|
|||
07 |
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
10分 |
企业具有有专业技术职称或经有关部门培训并持证上岗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计基本分5分,每增加1名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管理人员加1分,本项最高得10分。 |
相关人员花名册、企业用工证明、职称证书原件 |
|
|||
08 |
管理制度 |
10分 |
具有完整的客户管理制度、施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售后管理制度。以上制度健全得10分,每缺少一项减2分。 |
相关制度文件及人员培训记录 |
|
|||
|
09 |
部门设置 |
10分 |
具有客服、设计、施工、材料、财务、售后等职能部门(兼职不计),以上部门健全得10分,每缺少一个部门减2分。 |
机构、人员岗位设置文件以及各部门履职记录 |
|
||
10 |
合同使用 |
10分 |
按规定使用行业规范合同文本的,得10分;未按规定使用规范合同文本的,不得分。 |
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书原件(抽查3份) |
|
|||
优良信用信息(60分) |
||||||||
评 价 项 目 |
录入代码 |
评 价 指 标 |
单项分值 |
评价标准 |
评价依据 |
单项 得分 |
||
优 良 信 用 信 息 |
11 |
企业获奖 情况 |
10分 |
近三年内获得过市级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及以上表彰或奖励的,国家级每项加8分,省级每项加6分,地市级每项加4分(包含中装协、省装协、市装协等各项表彰),本项最高加10分。 |
荣誉或奖励证明 |
|
||
12 |
行业自律 情况 |
6分 |
主动到行业协会备案登记、自愿接受行业监管的,加3分;签署行业自律公约并自觉遵守,全年无违规情形的,加3分;本项最高得6分。 |
有关部门证明 |
|
|||
13 |
安全生产 状况良好 |
10分 |
评价年度内未发生任何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加10分。 |
经查实的有关部门通报、公示或处罚文件 |
|
|||
14 |
无客户责任投诉 |
6分 |
全年无任何客户投诉(设计、施工、材料、工期、环保、售后、薪资等方面),加6分。 |
经查实的有关部门通报、公示或处罚文件 |
|
|||
15 |
国家专利 |
5分 |
近三年内获得国家专利1项加2分;本项最高得5分。 |
国家专利证书 |
|
|||
16 |
工法 |
5分 |
近三年内获得一项国家级工法加5分、省级工法加3分;本项最高得5分。 |
国家级或省级工法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
17 |
参与行业 管理 |
5分 |
企业法人或企业技术人员,在近三年内参与过市级及以上行业管理政策(法规)研讨(编撰)工作,每参与一次加1分;本项最高得5分。 |
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
|||
|
18 |
采用装配式工艺 |
5分 |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采用整体厨卫一体化装配式工艺施工的,每个工程加1分,本项最高加5分。 |
施工合同及有关材料 |
|
||
19 |
采用节能技术 |
5分 |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用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门窗保温隔热、遮阳新风一体化、采暖与新风系统、空气源系统等建筑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每个工程加1分,本项最高加5分 |
施工合同及有关材料 |
|
|||
20 |
爱心奉献 |
3分 |
积极参与扶贫助困、爱心捐助、见义勇为等社会公益活动,每次加1分;年度内捐款捐物每超过1万元另加1分;本项最高得3分。 |
有关证明材料 |
|
|||
不良信用信息(否决项) |
|
|||||||
评 价 项 目 |
录入 代码 |
评价指标 |
评价标准 |
评价依据 |
评价 结果 |
|||
严 重 失 信 项 |
201 |
如实申报 |
参评企业申报的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形的,情节严重的。 |
否决项由信用评价机构依据有关材料据实审查 |
|
|||
202 |
年 度 经 营 表 现 |
发生破坏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等违规装饰装修行为,情节严重的(被投诉三次以上查证属实或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
||||||
203 |
所承揽的装饰装修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通报的。 |
|||||||
204 |
年度内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质量或劳资、ag凯发国际的售后服务等纠纷,被投诉三次以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群体事件的。 |
|||||||
205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装饰装修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的。 |
|||||||
206 |
被法院、公安、市场、税务、城管、住建、银行等部门列入诚信黑名单的。 |
|||||||
207 |
因违规经营或被客户投诉,拒不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的调查取证、不服从市场监管的,被有关部门通报的。 |
|||||||
208 |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极端性事件或重大舆情,被住建、人社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
|||||||
不良信用信息(扣分项) |
||||||||
评 价 项 目 |
录入 代码 |
评价指标 |
评价标准 |
评价依据 |
单项 扣分 |
|||
一 般 违 规 项 |
301 |
年 度 经 营 表 现 |
发生轻微质量安全事故的,扣3分;发生轻微质量安全事故3次以上(含3次)的,扣10分;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每例扣20分。 |
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通报、行政处罚文件;经查证属实的主管部门或协会受理投诉的记录文件等。 |
|
|||
302 |
企业因自身责任引起客户投诉,不积极主动处理或处理不当导致客诉升级的,每例扣3分。 |
|
||||||
303 |
与客户签合同未列具合规保修条款、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每例扣2分。 |
|
||||||
304 |
在违规施工时段施工造成噪声扰民,或在正常施工时段内防施工噪声措施不力被投诉的,每次扣3分。 |
|
||||||
305 |
未明确合同价款的计价依据被投诉的,每次扣3分。 |
|
||||||
306 |
与客户签合同未明确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每次扣3分。 |
|
||||||
307 |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未落实根治欠薪相关制度规定,不配合人社、信访、住建等有关部门处理,被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 |
|
信用分数等级划分:aaa:90分以上;aa:80-89;a:70-79;b:60-69;c:60分以下。
附件12
淮北市检测机构(房建、市政)信用计分
标准及评价表
2023第一版
序号 |
评价 内容 |
评价标准 |
评分 标准 |
自评分数 |
主管部门评价 |
备注 |
|||
否决项 |
1 |
建设检测行业管理 |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
是/否 |
|
|
|
||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是/否 |
|
|
|
|||||
3、转包检测业务的; |
是/否 |
|
|
|
|||||
4、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
是/否 |
|
|
|
|||||
5、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及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
是/否 |
|
|
|
|||||
6、发现检测单位检测人员未依法履行检测职责,收受被检测方财物的; |
是/否 |
|
|
|
|||||
7、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引发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
是/否 |
|
|
|
|||||
8、拒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能如实提供机构、人员资料,或提供的资料弄虚作假的; |
是/否 |
|
|
|
|||||
9、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被法院、公安、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列入黑名单或有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
是/否 |
|
|
|
|||||
特殊项 |
1 |
建设检测行业管理 |
1、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条件动态核查不达标的; |
是/否,在总分基础上直接扣20分 |
|
|
|
||
2、受到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下发执法建议书或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
是/否,在总分基础上直接扣20分 |
|
|
|
|||||
3、对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未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未建立不合格台账的; |
是/否,在总分基础上直接扣20分 |
|
|
|
|||||
4、检测机构未按规定签订检测业务合同,未将检测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
是/否,在总分基础上直接扣20分 |
|
|
|
|||||
5、检测机构拒不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或第二次能力验证结果有问题和不满意的。 |
是/否,在总分基础上直接扣20分 |
|
|
|
|||||
6、检测机构未按有关标准规定留置已检样品的。 |
是/否,在总分基础上直接扣20分 |
|
|
|
|||||
基 本 项 |
1 |
资质管理 (6分) |
1、检测机构名称、地址、资质证书范围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2分) |
检查一项不完善扣2分。 |
|
|
|
||
2、检测机构存在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情况的,是否及时办理登记变更手续。(4分) |
检查一项不完善扣2分。 |
|
|
|
|||||
2 |
场所和 环境 (6分) |
1、有稳定的检测场所或办公场所,场所布局、环境条件满足检测要求,场所标识清晰。(4分) |
检查一项不完善扣2分,扣完为止。 |
|
|
|
|||
2、危险材料管理、现场检测安全措施满足要求,安全防火设施齐全。(2分) |
检查一项不完善扣1分,扣完为止。 |
|
|
|
|||||
|
3 |
人员 (16分) |
1、是否存在检测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4分) |
2分/次,扣完为止 |
|
|
|
||
2、检测机构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4分) |
2分/次,扣完为止 |
|
|
|
|||||
3、注册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是否到岗履职;登记的各检测专业人员是否在岗。(4分) |
2分/次,扣完为止 |
|
|
|
|||||
4、检测机构是否每年针对所有技术和管理人员制定了相应的培训计划并执行。(4分) |
检查一项不完善扣1分,扣完为止。 |
|
|
|
|||||
|
4 |
检测设备和标准 物质 (16分) |
1、是否正确配备与检测能力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是否满足检测业务要求。(6分) |
检查一项不完善扣2分,扣完为止。 |
|
|
|
||
2、仪器设备安装、放置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仪器、设备出入库、使用管理记录是否齐全。(4分) |
检查一项不完善扣2分,扣完为止。 |
|
|
|
|||||
3、仪器设备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检定/校准、确认;仪器设备的性能和各项技术指标、精度是否与检测业务匹配。(4分) |
检查一项不完善扣2分,扣完为止。 |
|
|
|
|||||
4、所有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是否有正确的标识(2分) |
检查一项不完善扣2分,扣完为止。 |
|
|
|
|||||
5 |
样品管理 (8分) |
1、检测机构是否能确保样品的完整性、真实性、代表性;样品是否有唯一性标识,避免样品的混淆;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时是否核验其见证取样的样品信息。(4分) |
检查一项不完善扣2分,扣完为止。 |
|
|
|
|||
2、检测机构已检样品留置制度是否有效运行,留置的已检样品是否正确标识。(4分) |
检查一项不完善扣2分,扣完为止。 |
|
|
|
|||||
基本项 |
6 |
检测过程 (24分) |
1、专项检测是否按相关要求制定检测方案并及时报送;检测方案内容是否完整;抽测样品、工程部位是否符合标准要求。(6分) |
检查一项不完善扣2分,扣完为止。 |
|
|
|
||
2、是否按相关标准、规范及检测方案规定的方法开展检测活动。(6分) |
检查一项不完善扣2分,扣完为止。 |
|
|
|
|||||
3、是否按照检测方案人员、设备及时、真实记录检测过程,检测环境条件和设备状态是否符合要求。(6分) |
检查一项不完善扣2分,扣完为止。 |
|
|
|
|||||
4、是否履行检测合同,存在有低价竞争扰乱市场行为;各项检测过程记录是否及时上传。(6分) |
检查一项不完善扣2分,扣完为止。 |
|
|
|
|||||
7 |
记录、报告 (24分) |
1、检测报告依据规范标准是否正确、现行有效;是否信息量齐全,内容正确,符合检测委托及相关规定的要求。(4分) |
检查一项不完善扣2分,扣完为止。 |
|
|
|
|||
2、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是否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是否连续,是否随意抽撤、涂改。(6分) |
检查一项不完善扣2分,扣完为止。 |
|
|
|
|||||
3、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是否信息量齐全,内容正确,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是否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活动是否全过程可追溯。(6分) |
检查一项不完善扣2分,扣完为止。 |
|
|
|
|||||
4、是否按规定每月报送不合格台账;是否如实提供项目检测信息,是否按要求建立项目台账分类管理。(4分) |
一次不报送或建立不完善扣2分,扣完为止。 |
|
|
|
|||||
5、检测机构是否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是否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4分) |
检查一项不完善扣2分,扣完为止。 |
|
|
|
|||||
附加项 |
1 |
优质工程 |
检测工程获评“鲁班奖”(近三年)、“黄山杯”(近两年)、淮北市“相王杯”(近一年)、淮北市质量标准化工地(近半年)。获奖工程应为淮北市工程。 |
“鲁班奖”2分/项,“黄山杯”1分/项,市级0.5分/项,总分3分。 |
|
|
|
||
2 |
科研创新及技术改进得到认可的 |
近三年自行研究开发用于检验检测行业的测试设备、软件系统、检测方法以及专利等,每项0.5分。 |
每项加0.5分,总分为2分。 |
|
|
|
|||
3 |
编制检验检测行业标准 |
参编由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编制的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标准(近三年发布的)。 |
每项加0.5分,总分为2分。 |
|
|
|
|||
4 |
检测机构获得荣誉及表彰 |
近三年获得国家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获得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
国家级每项加1分,省、市级每项加0.5分,总分为2分。 |
|
|
|
|||
5 |
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性活动 |
近三年参加公益募捐、扶贫、救灾、抗疫等社会公益性活动的。 |
每项加0.5分,总分为1分。 |
|
|
|
|||
6 |
在淮登记检测类别执行情况 |
连续两次动态考核未开展业务的企业直接信用评定c级,登记的专项检测一年内无业务取消该项在淮登记。 |
是/否 |
|
|
|
|||
综合得分 |
|
|
|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 |
|
|
|
||||||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
检查组人员: 年 月 日 |
受检检测机构 (盖章) |
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
信用分数等级划分:aaa:90分以上;aa:80-89;a:70-79;b:60-69;c:60分以下。
附件13
淮北市施工总承包企业(房建、市政)
信用评价计分标准
2023第一版
评分 类别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有效期 |
|
优良信用信息 (120分) |
资质 等级 |
5分 |
施工总承包资质特级(综合级)得5分; 施工总承包资质壹级(甲级)得4分; 施工总承包资质贰级(乙级)得3分; 施工总承包资质叁级得2分。 |
动态 更新 |
|
纳税额 |
10分 |
企业前三年经核实缴纳税额平均值: 600万元以上的得10分; 400万元-600万元得8分(含400万元); 200万元-400万元得6分(含200万元); 100万元-200万元得4分(含100万元); 100万元以下得3分。 |
一年 |
||
企业 产值 |
10分 |
上一年度企业经核实产值: 5亿元以上的得10分; 4亿元-5亿元的得9分(含4亿); 3亿元-4亿元的得8分(含3亿); 2亿元-3亿元的得7分(含2亿); 1亿元-2亿元的得6分(含1亿); 5000万元-1亿元的得5分;(含5000万元) 5000万元以下的得4分。 |
一年 |
||
优良信用信息 (120分) |
外埠市 场开拓 |
5分 |
在淮企业上一年度在市外税务部门实缴纳税额: 200万元以上的得5分; 100万元-200万元的得4分(含100万元); 50万元-100万元的得3分(含50万元); 20万元-50万元的得2分(含20万元); 20万元以下得1分。 |
一年 |
|
优秀企业 |
10分 |
1﹒获得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得10分,获得淮北市优秀建筑业企业得8分。 |
每年度 更新 |
||
|
质量 安全 |
10分 |
1.获得国家级奖项,每个5分。国家级奖包括:鲁班奖、市政金杯、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詹天佑奖、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3a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此项最高得5分); 2.获得安徽省级奖项,每个4分。安徽省级奖包括:黄山杯、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安徽省建筑工程装饰奖; 3.获得淮北市级奖项,每个3分。淮北市级奖包括:“相王杯”优质工程奖、淮北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淮北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 4. 省、市、县(区)市管各园区建设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本年度召开建筑管理经验交流观摩会的分别得3分、2分、1分。 |
国家级三年;省级二年;市级一年 |
|
科技 创新 |
5分 |
1.企业工法编制:(1)国家级工法3分;(2)安徽省级工法每项得1分。(此项最高得3分); 2.工程建设标准制定:(1)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主编一项得3分;(2)安徽省地方标准制定,每编一项得1分。(此项最高得3分); 3.在淮承建装配式建筑的(公建1万㎡以上,住宅10万㎡以上),每个得2分; 4.在淮项目获绿建一、二、三星级示范工程的,分别得1、2、3分。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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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信用信息 (120分) |
表彰 |
3分 |
1. 企业获得住建部或安徽省人民政府及以上表彰的,得3分; 2.企业获得安徽省住建厅或淮北市人民政府表彰的,得2分; 3. 企业获得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一县三区政府(含高新区)表彰的,得1 分。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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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贡献 |
2分 |
1. 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与组织的救灾、扶贫及其他公益事业中捐款(含物资)5万以上(含5万元),得1分; 2. 工人考勤平均人数大于91(含)人,得1分。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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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评价信息 (60分) |
市场 行为 |
15分 |
按照项目评价表(附表1),每年项目评价次数不少于4次; |
季度 更新 |
质量 行为 |
15分 |
按照项目评价表(附表2),每年项目评价次数不少于4次; |
|||
安全、文明行为 |
15分 |
按照项目评价表(附表3),每年项目评价次数不少于4次; |
|||
欠薪行为 |
15分 |
按照项目评价表(附表4),每年项目评价次数不少于4次; |
|||
不良信用信息 |
行政处罚 |
1.因在淮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每起扣10分(扣完为止)。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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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 |
1.因在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部门通报的,分别扣10、8、5、3分 |
6个月 |
|||
一票否决行为 |
1.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的; 2.在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提供虚假信用信息证明资料的。 |
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市招投标活动 |
市场行为项目评价表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
评价 |
评价内容 |
是否 |
备注 |
1 |
转包 |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
|
|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
|
|
||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
|
|
||
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
|
|
||
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
|
|
||
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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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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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
|
|
||
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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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挂靠 |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
|
|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
|
|
||
3 |
违法 |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
|
|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
|
|
||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
|
|
||
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
|
|
||
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
|
|
||
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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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评价 |
|
|
|
5 |
说明 |
市场行为项目评价15分,凡存在上述任一行为的,本次评价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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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人: 日期: 审批人: 日期: |
质量行为项目评价表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内容 |
分值 |
备注 |
1 |
项目部管理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
项目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资格有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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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个月项目经理到岗率不足70%的一次扣0.5分 |
|
|||
上个月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率不足60%的一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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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质量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
发现落实《安徽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未到位一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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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隐蔽工程验收制未到位一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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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配置工程必要技术标准、规范、图集或配置不符合现行要求的一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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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质量事故报告制未到位一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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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及检验制度情况 |
发现工程使用涉及到主体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不合格的或使用其他不合格材料的一次扣1分 |
|
|
进场合格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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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场材料未按规定要求复检的或进场报验程序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扣0.5分 |
|
|||
各种施工试验检验取样批次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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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一次扣0.5分 |
|
|||
4 |
是否对分包单位工程质量负责 |
未按规定纳入总包管理或未签署分包合同的一次扣0.5分 |
|
|
总包单位有关人员未在分包有关资料中签字的一次扣0.5分 |
|
|||
5 |
是否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
重大设计变更没有重新报审组织施工的一次扣0.5分 |
|
|
未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明显存在偷工减料行为的一次扣0.5分 |
|
|||
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变更、洽商程序不符合要求组织施工的一次扣0.5分 |
|
|||
6 |
建筑节能及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执行情况 |
未按建筑节能设计专篇进行施工或现场施工与节能施工方案、节能计算书不相符的一次扣1分 |
|
|
未制订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及实施方案或未按规范要求落实不到位的一次扣1分 |
|
|||
没有按要求对填充隔墙、幕墙、门窗、护栏、外墙饰面、厨房、卫生间等安全和功能的重要分项推行实物样板施工的缺项一次扣0.5分 |
|
|||
7 |
工程技术资料整理收集情况 |
没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的或划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扣0.5分 |
|
|
验收程序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扣0.5分 |
|
|||
验收资料填写、签字(签章)不完善的一次扣0.5分 |
|
|||
8 |
工程实体质量 |
发现工程主体、竣工验收“否决项”清单中质量问题的一次扣0.5分 |
|
|
对监督机构提出的问题不整改落实或连续2次出现类似质量问题的一次扣0.5分 |
|
|||
9 |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
未按规定进行分户验收的扣0.5分 |
|
|
分户验收记录与实物质量不符的扣0.5分 |
|
|||
分户验收项目不全的扣0.5分 |
|
|||
10 |
竣工验收 |
竣工验收不合格或发现质量问题未及时返修并重新验收的一次扣0.5分 |
|
|
住宅工程未完成业主开放日质量问题整改的一次扣0.5分 |
|
|||
11 |
施工单位履行质量责任情况 |
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各类工程质量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扣0.5分 |
|
|
同一个质量问题在各级信访、热线平台连续投诉未处理到位的一次扣0.5分 |
|
|||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扣0.5分 |
|
|||
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扣0.5分 |
|
|||
12 |
一票否决 |
未履行质量责任,造成群体性上访或不良社会影响,经查实负有责任的或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
|
|
13 |
合计: |
本项目评价实行扣分制,满分15分,不涉及项按缺项计算,用“/”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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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分人: 日期: 审批人: 日期: |
安全、文明行为项目评价表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欠薪行为项目评价表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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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内容 |
分值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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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工费分账制度落实情况 |
施工总承包企业未依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开立或撤销工资专用账户的,扣0.75分。 |
|
|
|||||||||||||||||||||||||||||||||||||||||||||||||||||||||||||||||||||
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落实人工费用分账管理的,扣0.75分。 |
|
|
|||||||||||||||||||||||||||||||||||||||||||||||||||||||||||||||||||||||
2 |
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制度落实情况 |
分包企业未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的,扣0.5分。 |
|
|
|||||||||||||||||||||||||||||||||||||||||||||||||||||||||||||||||||||
分包企业未依托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扣0.5分。 |
|
|
|||||||||||||||||||||||||||||||||||||||||||||||||||||||||||||||||||||||
施工总承包企业未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的,扣0.5分。 |
|
|
|||||||||||||||||||||||||||||||||||||||||||||||||||||||||||||||||||||||
3 |
用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施工现场未配备劳资专管员并依规履行用工管理职责的,扣0.5分。 |
|
|
|||||||||||||||||||||||||||||||||||||||||||||||||||||||||||||||||||||
施工现场未依规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的,扣0.5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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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在项目部设立农民工维权办公室的,扣0.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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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现场未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或台账不完整、不准确的,扣0.5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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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民工劳动合同和用工实名登记情况 |
未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技能等级等信息(包括临时建筑劳务人员)的,遗漏3人或以上信息的,扣0.75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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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未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的,3人或以上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扣0.75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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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实名制项目数据更新情况 |
项目近3个月有考勤天数占在建天数比值小于95%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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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近3个月日平均考勤人数占在场人数比例小于50%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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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配合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拖欠工程款案件情况 |
对于维权办反馈的来自现场接访、市长热线、信访件等渠道的欠薪线索,施工总承包企业不积极配合或在承诺期限内未化解的,扣7.5分。 |
|
|
|||||||||||||||||||||||||||||||||||||||||||||||||||||||||||||||||||||
7 |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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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人: 日期: 审批人: 日期: |
附件14
淮北市建筑起重机械信用计分标准 |
|||||||
项目 |
类别 |
序号 |
信用信息 |
计分标准 |
有效期 |
认定 标准 |
备注 |
基本信息 |
资质等级 |
1 |
叁级资质 |
5 |
1年 |
资质证书 |
|
2 |
贰级资质 |
10 |
|||||
3 |
一级资质 |
15 |
|||||
经营办公场所 |
4 |
0<在淮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功能齐全<120平方米 |
4 |
1年 |
租赁、购买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
如办公场所为租赁,则租赁时间不得少于1年 |
|
5 |
120平方米≤在淮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功能齐全<500平方米 |
6 |
|||||
6 |
500平方米≤在淮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功能齐全 |
9 |
|||||
设备维保存放场地 |
7 |
0<在淮有独立保养场所及堆场<3000 平方米 |
6 |
1年 |
租赁、购买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
如维保存放场地为租赁,则租赁时间不得少于1年 |
|
8 |
3000平方米≤在淮有独立保养场所及堆场<5000平方米 |
8 |
|||||
9 |
5000平方米≤在淮有独立保养场所及堆场<10000平方米 |
10 |
|||||
10 |
10000平方米≤在淮有独立保养场所及堆场 |
15 |
|||||
设备数量 |
11 |
0<在淮使用的自有建筑施工机械<20台,或500万元<总价值<1000万元 |
5 |
1年 |
使用登记、购买发票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
|
|
12 |
20台≤在淮使用的自有建筑施工机械<50台,或1000万元≤总价值<3000万元 |
8 |
|||||
13 |
50台≤在淮使用的自有建筑施工机械,或3000万元≤总价值 |
10 |
|||||
|
组织机构及制度建设 |
14 |
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内容等 |
5 |
1年 |
制度性文件材料 |
一项制度加1分,上限为5分 |
15 |
组织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部门配置齐全,有设备定期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等 |
5 |
一项制度加1分,上限为5分 |
||||
基本信息 |
人员 培训 |
16 |
企业自主培训不少于2次 |
5 |
1年 |
有相关视频影像等支撑材料 |
开展一次培训加1分,上限为5分 |
17 |
参加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起重机械类协会培训的,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
6 |
参加培训一次加2分,上限为6分 |
||||
资料管理 |
18 |
建立设备台帐,按“一机一档”归档 |
10 |
1年 |
安全技术档案材料 |
抽查5台,符合的每台加2分,上限为10分 |
|
企业 |
19 |
10台≤年度购买新设备台数 <20台 |
5 |
1年 |
产权备案表等资料 |
|
|
20 |
20台≤年度购买新设备台数 <30台 |
8 |
|||||
21 |
年度购买新设备台数≥30台 |
10 |
|||||
上一年度在淮纳税 |
22 |
在淮缴纳税金的 |
10 |
1年 |
上一年度淮北税务部门出具的的完税证明等材料 |
在淮纳税加3分,每50万加1分(累计),上限为10分 |
|
优良信用信息 |
通报 表扬 |
23 |
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 |
20 |
1年 |
通报表扬文件 |
|
24 |
被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 |
10 |
|||||
25 |
被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 |
5 |
|||||
|
优质工程 |
26 |
在淮参与工程被评为aaa的,每一个项目 |
5 |
1年 |
获奖文件、证书 |
淮北市工程项目获得奖项予以认可,同一事项按最高分值加分 |
27 |
在淮参与工程被评为省标的,每一个项目 |
3 |
|||||
28 |
在淮参与工程被评为市标的,每一个项目 |
2 |
|||||
创 新 管 理 |
31 |
实行“五位一体”管理(产权备案、安装、维保、拆卸、操作人员为同一单位) |
10 |
1年 |
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
实行“五位一体”管理的项目,每个项目加2分,上限为10分 |
|
32 |
安装设备远程监控系统、黑匣子保护装置、勾头可视化、人脸识别装置等信息化管理系统 |
10 |
相关证明材料 |
每实现一项新功能的加2分(使用设备超10台),上限为10分 |
|||
不良信用信息 |
行政处罚 |
33 |
在淮施工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移交的,每次 |
-15 |
1年 |
立案移交单 |
|
审批行为 |
34 |
申请人办理审批事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合理性存疑,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
-10 |
1年 |
相关证明材料 |
|
|
通报批评 |
35 |
受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每次 |
-20 |
1年 |
通报批评文件 |
同一事项按最高分值减分 |
|
36 |
受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每次 |
-10 |
|||||
37 |
受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每次 |
-5 |
|||||
日常巡查 |
38 |
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限期整改、停机整改、拆卸通知的,每次 |
-3/-5/-8 |
1年 |
整改通知书 |
|
|
|
|
39 |
被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限期整改、停机整改、拆卸通知的,每次 |
-2/-3/-5 |
|
|
|
40 |
被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限期整改、停机整改、拆卸通知的,每次 |
-1/-2/-3 |
|||||
41 |
安拆作业时,作业人员非告知备案人员、未经施工监理单位审核的,每次 |
-3 |
告知备案资料 |
|
|||
42 |
未办理安拆告知,擅自进行安装、拆卸作业的,每次 |
-10 |
相关证明材料 |
同一事项按最高分值减分 |
|||
43 |
建筑起重机械未在保养存放场地进行转场保养的,每台 |
-5 |
|||||
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
44 |
在施工过程中未落实“四位一体”的 |
-10 |
1年 |
认定意见等相关证明材料 |
|
|
45 |
不配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不服从管理或拒不整改的 ,每次 |
-10 |
|||||
46 |
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
-15 |
|||||
47 |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经认定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负主要责任的,每起 |
-20 |
事故通报或主管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等相关文件 |
||||
信用分数等级划分:aaa:90分以上;aa:80-89;a:70-79;b:60-69;c:60分以下。 |
附件15
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
信用等级 (类别) |
分级条件 |
附加评分标准 |
3a (信用好,经营发展好) |
1.无在公开期内的不良信用信息; 2.优良信用信息加分大于等于 10 分; 3.经营发展加分大于等 于 10 分。 |
企业应注册有 2 名造价师且至少有 1 名一级造价师,否则无附加分。 1.经营发展加分: (1)造价咨询业绩:年工程造价咨询 收入大于等于 50 万元时有业绩加分。 排名居全省前 50 名加 8 分;51 至 100 名加 7 分;101 至 150 名加 6 分;151 至 200 名加 5 分;201 至 250 名加 4 分;251 至 300 名加 3 分;301 至 350 名加 2 分;351 至 400 名加 1 分。 (2)注册执业人员:每 1 名一级造价 师加 0.6 分,每 1 名二级造价师加 0.2 分。二级造价师加分上限为 1 分,人 员加分上限为 4 分。2.优良信用信息加分: (1)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省级加 10 分,市级加 7 分,县级加 4 分。 (2)部门表彰奖励:省直加 9 分,市 直加 6 分,县直加 3 分。 (3)造价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省造价 行业协会加 5 分,市造价行业协会加 2 分。 |
2a (信用较好, 经营发展较好) |
1.无在公开期内的不良信用信息; 2.优良信用信息加分大于等于 5 分; 3.经营发展加分大于等于 5 分。 |
|
a (无不良信用信息,有经营发展能力) |
1.无在公开期内的不良信用信息; 2.注册有 2 名造价师且至 少有 1 名一级造价师。 |
|
b (无不良信用信息,无经营发展能力) |
无在公开期内的不良信 用信息。 |
|
c (信用差) |
列入安徽省建筑市场主 体“黑名单”或有在公开 期内的不良信用信息或 填报信用信息弄虚作假。 |
备注:
1.企业应于每年 1 月 20 日 24 时前,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完成上 一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已开发票的工程造价咨询业绩信息上报工作。
2.造价师优良信用信息按企业相应情形 1/2 加分。
3.同一活动获得多次表彰奖励的以最高分计。
附件 16
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计分规则
信用类别 |
行为类别 |
行为代码 |
评价内容 |
计分 |
适合单位类型 |
有效期 |
归集主体 |
|
勘察企业 |
设计企业 |
|||||||
基本信用(80分) |
基准行为 |
b0-0-01c0-0-01 |
企业注册登记、资质、工程项目、注册执业人员等基本信息齐全、真实有效 |
80分 |
√ |
√ |
长期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良好行为(20分) |
表彰奖励 |
b0-1-01c0-1-01 |
勘察设计活动获得国务院、省(部委)、设区市行政机关表彰奖励(不包括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奖) |
每次加5、4、3分,最高加5分 |
√ |
√ |
5年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b0-1-02c0-1-02 |
获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金奖(或银奖)、国家部委(全国行业协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一、二、三等奖 |
每项加5、4、3、2分,最高加10分 |
√ |
√ |
5年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b0-1-03c0-1-03 |
获得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二、三等奖 |
每项加3、2、1分,最高加5分 |
√ |
√ |
5年 |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不良行为 |
资质管理 |
b1-1-01c1-1-01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
每次扣10、20、30分 |
√ |
√ |
6个月、1年、3年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b1-1-02c1-1-02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
每次扣10、20、30分 |
√ |
√ |
6个月、1年、3年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b1-1-03c1-1-03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
每次扣10、20、30分 |
√ |
√ |
6个月、1年、3年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b1-1-04c1-1-04 |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
每次扣10、20、30分 |
√ |
√ |
6个月、1年、3年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b1-1-05c1-1-05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
每次扣5分 |
√ |
√ |
1年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b1-1-06c1-1-06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
每次扣10分 |
√ |
√ |
1年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b1-1-07c1-1-07 |
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每次扣1分 |
√ |
√ |
6个月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b1-1-08c1-1-08 |
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
每次扣1分 |
√ |
√ |
6个月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b1-1-09c1-1-09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每次扣10、20、30分 |
√ |
√ |
6个月、1年、3年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承揽业务 |
b1-2-01c1-2-01 |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
每次扣10分 |
√ |
√ |
1年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b1-2-02c1-2-02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或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每次扣10、20、30分 |
√ |
√ |
6个月、1年、3年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b1-2-03c1-2-03 |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每次扣10、20、30分 |
√ |
√ |
6个月、1年、3年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b1-2-04c1-2-04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每次扣10、20、30分 |
√ |
√ |
6个月、1年、3年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b1-2-05c1-2-05 |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每次扣10、20、30分 |
√ |
√ |
6个月、1年、3年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质量安全 |
b1-3-01c1-3-01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每次扣1、5、30分 |
√ |
√ |
6个月、1年、3年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b1-3-02 |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
每次扣10、20、30分 |
√ |
× |
6个月、1年、3年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b1-3-03 |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
每次扣1分 |
√ |
× |
6个月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b1-3-04 |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
每次扣1分 |
√ |
× |
6个月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b1-3-05 |
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
每次扣1分 |
√ |
× |
6个月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b1-3-06 |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
每次扣1分 |
√ |
× |
6个月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b1-3-07 |
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 |
每次扣1分 |
√ |
× |
6个月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b1-3-08c1-3-06 |
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
每次扣1、5、30分 |
√ |
√ |
6个月、1年、3年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c1-3-02 |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每次扣1、5、30分 |
× |
√ |
6个月、1年、3年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c1-3-03 |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
每次扣1、5、30分 |
× |
√ |
6个月、1年、3年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
c1-3-04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每次扣1、5、30分 |
× |
√ |
6个月、1年、3年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c1-3-05 |
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意见 |
每次扣1分 |
× |
√ |
6个月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c1-3-07 |
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每次扣1、5、30分 |
× |
√ |
6个月、1年、3年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c1-3-08 |
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
每次扣1、5、30分 |
× |
√ |
6个月、1年、3年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b1-3-09c1-3-09 |
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 |
每次扣1、5、30分 |
√ |
√ |
6个月、1年、3年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注:
1.“ √ ”表示该行为适用某一类型,“×”表示该行为不适用某一类型。
2.不良行为根据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从轻情形、一般情形、从重情形,从低到高分三档计分,计分有效期相应为 6 个月、1 年、3 年;部分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为固定期限。
3.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依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 年版)》(建法〔2020〕98 号)。
附件 17
淮北市住房保障信用评价标准
住房保障优良行为加分目录
序号 |
优良行为 |
加分 |
1 |
积极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积极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和谐邻里和纠纷调解、义务活动表现突出的;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租赁住房住户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表现突出的。 |
10分 |
2 |
住房保障在保期间,因有益社会的先进事迹,受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 |
10分 |
3 |
已经开展信用评价的行业,信用评价为最高等级的。 |
5分 |
4 |
积极参与住房保障相关试点工作,按要求完成相关目标任务的。 |
5分 |
5 |
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优良行为的。 |
5分 |
住房保障个人不良行为扣分目录
序号 |
不良行为 |
扣分 |
1 |
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婚姻等情况发生变化,当年度未主动申报的。 |
5 分 |
2 |
不配合入户回访、检查、维修等管理工作的。 |
5 分 |
3 |
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结构及配套设施用途的。 |
5 分 |
4 |
以隐瞒、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 |
10 分 |
5 |
无正当理由连续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累计达6 个月以上,或无正当理由累计达 6 个月以上不缴纳或者少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物业服务等费用,责令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或补缴租金等费用的。 |
10 分 |
6 |
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活动的。 |
20 分 |
7 |
不再符合保障条件,限期退出保障,逾期拒不退出,拒不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续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20 分 |
8 |
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的。 |
20 分 |
住房保障机构不良行为扣分目录
序号 |
不良行为 |
扣分 |
1 |
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性质、用途。 |
5分 |
2 |
未按相关规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或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或约定行为的。 |
5分 |
3 |
违规出租、转租、转借、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 |
10分 |
4 |
为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出具虚假材料的。 |
10分 |
5 |
在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资格复核,公共租赁住房验收、分配、使用管理、租金收缴、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中牟取非法利益的。 |
20分 |
6 |
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的。 |
20分 |
住房保障相关主体为全市住房保障所涉及的相关机构和自然人。其中,相关机构是指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从事代理保障性住房租赁、销售等经纪业务的中介机构等;相关自然人是指住房保障申请人和保障对象。信用评价分类相关主体信用评价采用积分制,基础分为100分。在住房保障周期内,各相关主体按优良行为对应加分和不良行为对应扣分后的积分作为信用评价的认定标准。
住房保障相关主体的信用等级分为aaa 级、aa 级、 a 级、b 级、c 级五个等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照信用分值对住房保障相关主体评级并实施动态管理。
1.信用分值大于等于100分的信用等级为aaa 级;
2.信用分值在80-100分(含80分)的信用等级为aa 级;
3.信用分值在60-80分(含60分)的信用等级为a 级;
4.信用分值在40-60分(含40分),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被划分为失信类别的信用等级为b 级;
5.信用分值在40分以下,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被划分为严重失信类别的信用等级为c 级。